问题 | 申请破产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3、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2、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 3、债权申报。 (三)其他效力: 1、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优先。 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中止。 一、代位权对债权人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二、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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