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第二款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为包括醉酒肇事。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