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是什么 |
释义 | 营利目的的实现必然以客观的行为为依托,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营利目的作为一个主观上的构成要件,也必须或者说只能从表现营利目的的客观行为来把握和认定。利用别人肖像来营利即利用肖像人在长期中积累的知名度、美誉度、吸引力,或着影响力,通过对其肖像的利用起到将他们的号召力、好感度转移到利用人产品或服务上,实现企业产品(服务)上市的短期市场要求,比如短期渠道建立要求,短期消费者尝试产品的要求,能够实现短期销量的提升。同时当肖像人和企业产品的个性切合度比较高的时候,也可以实现长期品牌的增值。 一、政府工作人员能阻止摄像吗 政府工作人员能阻止摄像。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政府工作人员当然能阻止摄像。 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下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二、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典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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