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暴受到威胁怎么办? |
释义 | 家暴受威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身保护令等维护利益。《反家暴法》规定,加害人构成治安违法需受处罚,构成犯罪需追究刑责。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可受训诫、罚款或拘留。未按规定报案的学校、医疗机构等将受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将受处分或追究刑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威胁无法申请保护令者可由亲属、公安机关等代为申请。 法律分析 一、对于家暴受到威胁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身保护令等途径维护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家庭暴力如何处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规定在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结语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受害人可以通过报案、申请人身保护令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加害人如果实施家庭暴力,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此外,未履行报案职责的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滥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即使当事人无法亲自申请,也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相关机构代为申请。家暴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受害人提供支持和保护,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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