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学校在教室安装摄像头监督学生是否遵守纪律,是公开行为,且原告方在入学时就已被告知摄像头的存在,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使用监控设备,因此学校安装摄像头并不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重点污染源; (十一)公交车辆、网吧; (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