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禁式刑罚的利弊 |
释义 | 监禁式刑罚的利是可能会导致在重大贪污贿赂领域死刑适用大量减少,坏处是监禁生活泯灭了犯人为人的尊严,甚至有可能感染恶习,出狱之后,相当多的犯人因为无法真正融入社会,稍有不慎,又可能重新犯罪。 一、监禁 这些弊端使得矫正功能大打折扣,这就像有人所说的:“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对此,刑法理论中有个非常形象的说法,叫做监狱之鸟(prisonbird),出狱之后的犯人就像小鸟一样,在监狱这个鸟巢中反复出入。当前,许多国家都意识到监禁刑的弊端。采取了更为开放、更为人道的行刑模式。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也正是这种思潮的体现。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 二、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这些罪行不重的人,没有必要把他们放进监狱这个大染缸。不少国家都采用了非监禁刑,让犯人在社会中,而不是在监狱中服刑。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监放中心”,即有监有放,监放结合。该工作学习的时候工作学习,业余时间来监狱服刑,如果是女性犯人还有机会回家照顾家务。如“周末监禁”,平常正常上班,周末到监狱服刑;又如夜间监禁,白天上班,晚上坐牢。 综上所述,这主要是针对重刑犯人在快刑满释放之时,让犯人有机会和社会接触,逐渐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工作人员不仅组织犯人学习工作技能,还要积极帮助犯人寻找工作,以便出狱之后有固定的工作,以免重新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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