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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篮球场受伤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释义
    不可以索要赔偿。若不存在故意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作为体育运动,特别是篮球、足球等有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因比赛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在比赛中有冲撞,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参加篮球、足球、羽毛球以及网球等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自愿参加的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所谓自甘风险,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在现代民法上,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尤其是篮球运动本身就是一个攻守对抗的动态过程,自愿参加者应认识到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下受伤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方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肘击等行为致人损害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上述文体活动中的类似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但是该行为人实际地导致了受害人受伤,在损害发生之后应当负担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以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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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