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一、二、四、五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三、六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不参与财产分割。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一、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都视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