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