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被告所述的事实不一致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此时,有一个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主张了某个事实,就由谁来提供证据。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会规定举证责任的转移。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当事人对存在争议的事实有不同的陈述,由谁主张应当举证,由谁举证。举证责任未定或者难以确定的,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负担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责任由双方共同负担。 2.《合同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事实有争议的,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侵权事实有争议的,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举证。 4.《证据法》第四条: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证明,应当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不利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举证举证说法不一样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实际情况中也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举证责任的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