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首先要弄清楚带薪年休假的本质,或者说是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实质要件。通俗地讲,休息权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之后,依法享有的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它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假期具有相同性质,为的是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在企业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仍然享有带薪年休假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二是劳动者是否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一般来讲,待岗是指劳动者等待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状态,在待岗期间,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等同于休息休假期间的状况。在这种情形下,待岗是否等同于带薪年休假需要考虑另一个因素,即是否“带薪”。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短期待岗,并依法全额向其支付工资,即符合带薪年休假的两个实质要件,单位可以不再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年假,劳动者也不能因此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