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中的取保候审规定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些情形包括可能判处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重刑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妇女怀孕哺乳的情况,以及羁押期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中的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规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通过缴纳一定金额或提供担保等方式获得保释的权利,以暂时获得自由,并在保释期间等待审判的规定。保释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安全的需要,确保被告人在不妨碍案件侦查和审判的前提下能够暂时获得自由。取保候审规定则是刑事诉讼中对保释过程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定,包括取保候审的条件、申请程序、保证金的缴纳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取保候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刑事司法的正常进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安全的需要,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以保证公正和有效性。通过保释制度和取保候审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刑事司法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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