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领养的孩子可以办独生子女证,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生育能力按照法定程序只收养了一个孩子的,可以到当地计划生育局领取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费。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