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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垫运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释义
    代垫运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承运公司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由销售方企业将承运公司开具的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二是承运公司将发票直接开具给销售方企业,购买方将销售方垫付的运费支付给销售方企业。两种代垫运费,由于运输服务发票不同,增值税处理也不同。
    承运公司将发票开具给货物的实际购买方,则运输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货物的购买方,货物的销售方企业只是代垫了相关运费,货物购买方支付的销售方代垫运费不属于货物销售方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销售方企业无需确认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额)缴纳增值税。货物销售方企业账务上对代垫的运费,计入往来科目“其他应收款”。
    货物销售方账务处理:
    对外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代垫运费: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代垫运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对于购买方而言,购进货物而负担的运费,属于存货的采购成本,应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若购买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承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即不含税运费计入存货成本,税额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值税。若购买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需将含税运费一并计入存货成本。
    购买方企业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种情况下,承运公司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付款方,即货物销售方企业,则其实质为销售方购买了运输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运费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应并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收到的承运公司开具的专票(若销售方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
    支付承运公司运费: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销项税额中,包含代垫运费对应的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 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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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