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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释义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有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
    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
    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
    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
    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等。
    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
    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法律规定的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1)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3)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5)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7)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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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8: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