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接受遗赠的法律性质 |
释义 | 接受遗赠是一种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拒绝遗赠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办理,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表示;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赠通过立遗嘱方式订立,可以变更和撤销,撤销遗嘱需遵循相应程序。遗嘱人生前对涉及财产的实际处分视为遗嘱部分或全部被撤销。 法律分析 一、接受遗赠是法律行为吗 1、接受遗赠是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拒绝遗赠可以撤销吗 遗赠是以立遗嘱的方式订立,其差别在于遗嘱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遗赠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的形式为遗嘱,因而其撤销的规定适用遗嘱的有股那规定。 公民有权立遗嘱,同样也有权变更和撤销遗嘱,但变更撤销遗嘱应按照原来订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其中,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用其他方式不能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说遗嘱的变更只是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那么遗嘱的撤销就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把原来所立的遗嘱的全部内容予以取消的行为。撤销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在生前亲自进行,撤销遗嘱的方式要注意必须合法,一般来说,遗嘱的撤销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 撤销,但采用发表声明的方式撤销原遗嘱,必须遵照设立原遗嘱的程序进行。遗嘱人生前对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实际处分视为原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结语 接受遗赠是一项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的撤销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遗嘱人可以通过声明原遗嘱无效或立新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但必须符合设立原遗嘱的程序。遗嘱人生前对涉及财产的实际处分也会视为原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因此,遗赠的接受和拒绝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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