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签合同定金不可以退吗
 签合同定金是可以退的,但需要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回;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回;售车者单方违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定金可以退回双倍;其余情况定金均不可退。
 二、定金可以分为哪几类
 1.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2.证约定金;
 3.违约定金: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的定金;
 4.解约定金;
 5.立约定金: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
 三、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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