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属于汽车车身险保险责任的情况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