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
释义 | (1)立遗嘱人要具备行为能力,所立遗嘱要出自立遗嘱人的自愿。 (2)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一方单独处分。 (3)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如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配偶、子女、父母等。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一、立遗嘱的见证人有什么要求 订立代书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胁立遗嘱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人员之所以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活动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参与比较复杂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作为见证人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他们与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在场,有可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立遗嘱人的自愿表达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由上述人员出庭作证,很难保证他们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囗头遗嘱有效吗 口头遗嘱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 1.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5.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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