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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拘役或管制会留案底吗?
释义
    拘役和管制是刑事处罚,都会留下案底。拘役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适用于轻微犯罪;管制是限制自由并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适用于一定自由限制。拘役期限为1-6个月,管制期限为3-24个月。拘役和管制不能一起执行,但都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犯罪记录。拘役限制人身自由,由看守所执行,而管制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分析
    一、判拘役或管制会留案底吗?
    会留案底,因为两者都是刑事处罚,属于有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和管制可以一起判吗?
    不可以一起执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算是较轻的一个主刑。适用于犯罪性质轻微但是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关押时间短期,并且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给个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可以参加劳动并酌量获取报酬。
    拘役和管制都属于主刑,不可以一起执行,只能单独判罚,但是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拘役有时间的限制,在1~6个月之间,管制也有时间限制,在3~24个月之间,拘役会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由看守所负责执行,但管制不需要限制犯人。
    结语
    拘役和管制作为主刑,不能同时执行,但都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时间为1~6个月。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时间为3~24个月。拘役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由看守所负责执行,而管制不需要限制犯人。因此,根据犯罪性质和情况的不同,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适当的主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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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