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四类。【法律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四十五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或者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必要时,铁路监管部门应当邀请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