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
释义 |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1、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是什么 1、从主观故意方面看,共同贪污要求每个成员均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故意,且犯罪动机主要。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故意则表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明知私分国有资产违反国家规定,但为了达到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而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以单位集体的名义实施私分行为。其动机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改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自己获取私利找借口。因此,其主观故意不是单纯的为个人私利,而是在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许可或要求的背景下,更多体现了单位的整体犯意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从行为方式看,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共同贪污通常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一般是秘密进行的,并且想方设法将有关账目抹平,以掩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则表现为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集体共同私分,而大多数分的财产的人对是否私分没有决定权,并且在单位内部往往是公开的,有的还作了详细的财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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