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生效需要登记吗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但是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论是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都应当应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于抵押权人而言,未办理登记就不能取得抵押权,也就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一、车辆抵押所有权归谁 车辆抵押所有权归抵押人所有。 在担保关系(即抵押)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但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此种约定也不代表法律上承认该所有权的流转,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即就算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在期限届满后归债权人所有,这也是是无效的,法律仅允许债权人就该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二、抵押借款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主合同和从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即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第二种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关系 第三种是借款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约定第一种法律关系形成借款合同,它是主合同;约定第二种法律关系便形成抵押合同,它是从合同,从合同依据主合同而产生,并服务主合同;约定第三种法律关系便形成了与贷款人无关,是借款人与抵押人形成另一追偿债务合同。 第二,借款抵押合同一经生效,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便固定下来并受法律保护。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往外放款的叫贷款人,往里借款的叫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叫抵押物,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关系的人叫抵押人,接受抵押物并取得抵押权的人叫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依据抵押关系而产生的对抵押物的处分及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力叫抵押权。 其中,贷款人与抵押权人是同一人,而借款人与抵押人有时是同一人,如借款人用自己的财产抵押时;有时则是各自独立的两个人,如以第三人财产作抵押时。 第三,抵押权是抵押人在自己的财产上为抵押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在借款抵押合同中,担保物权的担保,是担保借款人保证按期如数向抵押权人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担保物权的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抵押物的权力。因此,抵押权的基本法律意义就在于,当借款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抵押权人还本付息时,抵押权人即可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补偿债权,对此抵押人不得异议。 第四,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先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税款后,再用来抵偿借款人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 当抵押物的价款补偿了贷款本息后尚有余额的,该余额应由抵押权人返还给抵押人;当处分抵押物价款不足以补偿贷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未获补偿的债权继续向借款人追索。这里应严格区分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责任;第三人财产抵押,当抵押物的价款不能全额补偿贷款本息时,对未补偿的部分,第三人不再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抵押权就未补偿部分的债权另向债务人追偿。 换言之,第三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抵押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银行会不会变更抵押权证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抵押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抵押物上增加权利人,属于变更抵押物权属,那么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拒绝变更抵押人。 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变更抵押权证的情形: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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