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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侦查的期限是多久
释义
    技术侦查期限最长是三个月。
    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阶段不超过三十七天。侦查羁押阶段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审理阶段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种类应当包括以下两种:
    1、专门技术手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指技术侦查部门的九种专门的技术手段,即权力主体之前使用的秘密侦查措施中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对于在犯罪现场及其他相关场所记录、存储犯罪信息和证据的,或在采取公开侦查措施发现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通常采取证据调取或扣押获得,不需要采取专门技术手段,因此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所规定的范畴。
    2、特定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特指刑事侦查中的隐匿身份侦查、诱惑侦查及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他被选定的人员,通过隐瞒、改变其真实身份或者利用其身份作掩护,与侦查对象接触,进而获取犯罪线索、信息及证据的秘密侦查方法;“诱惑侦查”通常用于犯罪情景与犯罪机会的创造,即根据侦查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侦查主体营造出有利于侦查对象进行犯罪的情景或条件,进而获取犯罪线索、信息及证据的秘密侦查方法;“控制下交付”用于侦查毒品犯罪及其他的违禁品犯罪或其他的财物犯罪中,是指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实施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交易等,目的是查明具体的犯罪情况及参与该犯罪的主要成员的秘密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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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