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工资损失是否应计入绩效考核?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理赔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医疗费用,另一部分是工伤补助金,其中工伤补助金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亡生活补助金。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伤害,给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 工资损失是工伤保险的一部分,是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病不能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工伤保险进行赔偿。因此,工伤工资损失不应该计入绩效考核,否则就会违背工伤保险的初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给予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亡生活补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受到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和因工作中断造成的经济损失。该规定可参照适用于企业设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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