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可以马上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
释义 |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员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和存在离异没有直接关系的。依然是可以使用公积金买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条件如下: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 住房保障型 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一、山东省内公积金贷款买房条件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对涉及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公积金贷款买二手房房龄加贷款期限不能超过50年 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配偶除外)、担保人年龄均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 2、借款人若商贷未还清可贷额度或将受影响 当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这是什么意思呢?采访中,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贷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这一条主要是用来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根据其还款能力才能决定其贷款的可贷额度,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控制房贷风险。” 3、异地缴存济南购房须有本地人做担保 在《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了需要必须提供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的几种情况,其中包括省内异地缴存而在济南购房贷款的情况。“借款人申请办理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济南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这意味着,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公积金,而来济南贷款购房的,必须要有具有济南户口的在职职工充当担保人或者是共同借款人。 共同还款人除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外,与借款人同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贷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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