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中公司责任的承担怎样划分 |
释义 | 设立中公司责任的划分应当依据后续公司是否设立成功和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行为的属性来做不同分析。 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况下: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作出的设立必要行为,可以直接由设立成功后的公司承担。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行使的设立非必要行为,公司进行追认的,可以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公司不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追认的,应由发起人来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当返还认股人缴纳股款的本金和利息。 一、保险公司发起人责任有哪些 保险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如下: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是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的。 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 2、按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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