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中的恶意串通的认定:(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