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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租房屋可以抵押吗?
释义
    出租房屋能作抵押。房屋抵押以所有权为担保,不涉及房屋使用权。房屋设定抵押权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抵押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否认租赁关系的存在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一、抵押应该有什么特征
    抵押特征的有以下内容: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来自合同,以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仔细维护抵押的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必须是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房屋拥有所有权。抵押房屋为国有房屋的,抵押人必须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担保范围要明确。
    二、买卖不破租赁,租金给谁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给新房东,因为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方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通说认为该原则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同时出现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也限制适用该原则。
    三、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1、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买受人要一并遵守。
    2、所有权变动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审判实践中,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主体变更的时间点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该时间点为房屋权利变更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
    3、移转于买受人的权利。转移权利的范围为租金请求权租人提供的担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证金等同终止权。但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转而受影响,独立存在。
    4、移转于受让人的义务。租赁物继续由承租人使用收益,买受人负有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买受人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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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7: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