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破产清算与重组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和重组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均参与重组。清算组主要参与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人员组成。在某些情况下,清算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 2、管理者的职责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者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管理者在重组中的作用更像是监督者,监督重组活动; 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组程序中受到限制; 4、债务人的权力是不同的。在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除非债务人有破产欺诈和无经营能力。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能管理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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