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对于“劳动条件”应做广义理解,实践中,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都可属于“劳动条件”的范畴,如用人单位无故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员工可以选择拒绝变更;如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互不让步,员工可以依据本条款的规定,选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