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用股权来进行激励的对象有: 1、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在百分之五以上); 2、监事、独立董事;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最近3年内); 4、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其他对象。 一、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有哪些 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有: 1、持股比例过于平均化。 2、夫妻股东。 3、股权过分集中。 4、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 5、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代持违法。 6、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7、职工入股却不登记。 二、初创公司股权分配有何规定 第一,要有一个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因此,在股权设计时一定要给创始人或者带头人公司的控制权。他的持股比例要到67%或者51%以上。如果不能单独持股这么多,就需要通过一些协议来联合持股达到这么多。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管理的通畅以及在后边的融资过程中,公司创始人团队始终保持公司的控制权。第二,要有让步,也就是说其他的小股东把管理权让步给大股东。而大股东相应的把公司的分红权,或者是经济收益的权利让步给小股东保持双方之间的公平。这是一个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股东之间互相信任的体现,更是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体现。第三,要有进退机制。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股权设计中,一定要对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提前定有机制。这里包含合伙人资格的考评,合伙人进出的方式,合伙人退出的方式等等。因此,在股权分配的设计中,需要提前定有股东的退出和进入机制。第四,在股权分配设计中要有余地。公司日后随着发展可能需要给员工和其他管理团队做股权激励或者新股东的进入在股权上有提前的设计。 三、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什么?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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