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又见审委会甩锅:一纸无罪判决把自己送进监狱的法院审监庭庭长 |
释义 | 编者按 1962年出生的蔺宏彬原来是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法院高级法官,该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曾从事法院工作29年,亲手和参与办理了数以千计的各类案件,多次被县市法院和党委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荣立三等功一次。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他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制定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检查制度,曾被全市法院学习推行,主审或参与审理的几件民商事案件法律文书及他撰写的法学论文被省高院入选为典型案例和评选为优秀论文出书发行。 正当事业蒸蒸日上时,2010年9月28日,正在新疆出差办案的蔺宏彬突然接到会宁县法院一位副院长的电话,让他赶回法院,配合调查孙宝文案。蔺乘夜班飞机于当晚22时30分在兰州中川机场下飞机,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3名便衣检察官旋即将其带走。 蔺宏彬称:“期间,检方以威胁、引诱、欺骗、指明问供、熬鹰等变相体罚的手段非法取证,在我被迫承认存在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下,10月2日对我刑拘,投入白银看守所,10月13日逮捕。” 2011年1月,甘肃省检察院、省高院指定蔺宏彬案由天水市麦积区检察院、麦积区法院管辖。6月16日,麦积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蔺上诉后,天水市中级法院于9月30日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事发张国贪污案蔺宏彬所涉及到的案子,是张国贪污案。2008年7月2日,甘肃省会宁县检察院对原会宁县粮食局漫湾粮管所所长张国贪污案侦查终结后,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会宁县法院一审对张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蔺宏彬回忆,一审时合议庭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案证据瑕疵较多,12万元公款何时流失、被何人占有,仅靠共同犯罪嫌疑人的证人一人前后数次的自相矛盾的证言佐证,显得不力、不足、不扎实,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张国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国供述虽反复无常,但其中曾有承认贪污的供述,另外,公款应当说确实流失,故张国贪污罪构成,应处十年有期徒刑。审委会在讨论时少数服从多数,同意了合议庭有罪处十年徒刑的意见。 宣判后,张国不服,上诉至白银市中级法院。中院法官何俊明开始时担任张国上诉案主审法官,他本人称,在他申请回避后,由新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与他无关。而麦积区检察院起诉书称,“审理期间,何接受了张国之子张云天(另案处理)的宴请后提出了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理意见”,该案才于2008年12月19日被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蔺宏彬担任张国案的重审主审法官。起诉书称,“重审期间,被告人何俊明受张云天之托,和张到会宁县宴请蔺宏彬,到蔺家中送烟酒,并指使蔺对张国案作无罪判决,宴请会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登云,暗示为张国案作无罪判决。被告人蔺宏彬因接受了张云天的宴请、烟酒,又受何俊明的唆使和院长孙宝文(因张国案受贿,另案处理)对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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