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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办案程序规则
释义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 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 判决和裁定 ,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从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到审查起诉,检察院发挥重要作用。在不同的办案环节,刑诉法对检察院要求的时效不同。检察院完成自己的职责,从接手案件到发起公诉,最长也不超过七个月。案件到了法院那边,法院还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的审理程序。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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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