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失业之后,其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是不可以同时领取的。申领失业补助金需要当事人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或因缴费不满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 的; (二)被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