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建设维护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