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
释义 |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参考如下法条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屋预告登记办理流程 (一)申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二)受理根据材料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三)审核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结合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经批准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 房屋预告登记办理的流程 (一)申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二)受理根据材料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三)审核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结合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经批准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 房屋的预告登记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经办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二)受理根据材料查验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已收取申请材料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三)审核对初审意见进行核查,审核录入信息和原始登记信息,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结合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不予登记通知书”,经批准后,由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退件。(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对登记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审定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同时完成。 房屋预告登记在什么地方办理? 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房管局办理。办理时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几种: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房屋预告登记是否可以延期 房屋预告登记是不能延期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