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财产公证的注意事项有: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的财产应当双方无争议; 2、对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收集当事人购买财产时支付的证明材料;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是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使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 5、对于未婚夫妇申请的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规定的协议生效时间,即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