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重整期间不可以捐款,该行为是损害了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条件)或有产生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焕生机的特殊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