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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问题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借贷双方在利息问题上的约定和保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未约定利息的借贷具有无偿性质;约定利率后发生争议时,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确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外币借贷纠纷可参照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该规定保护了借贷双方的权益,但也对超出限制的利息进行了限制。
    法律分析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
    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如果超过(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第四,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利息问题的处理有以下几点要注意:首先,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其次,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后发生争议,应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内确定利率,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此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超过部分无效。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如果借贷涉及外币或台币,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或支付利息的,可以准许,否则可以参照外汇牌价或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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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