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2、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一、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如何处理 1、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合伙企业公司章程的内容 合伙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业的经营以及设定的存续期限; 4、合伙企业的设立日期; 5、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合伙人的投资形式及其计价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8、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率; 9、付给合伙人贷款的利息; 10、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每个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以及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方法; 14、其他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