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2、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按照以下标准量刑:(1)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