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可以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吗 |
释义 | 1.名义股东债权人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一般债权,申请对名义股东名下登记的股权强制执行的,不属于“因商事外观主义而产生合理信赖”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请求不能受到优于实际权利人的保护。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裁定异议成立停止执行。2.股权代持行为的真正意义在于公司内部对股权权属的确认,《股权代持协议》也是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股权权属争议时才能发挥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也是有限制的。如果实际出资人仅通过名义股东向公司出资后,既未行使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股东义务,且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即使双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法院也会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风险提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名义股东对代持股权能否质押 一般不能。法律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负债债权人如何强制执行股权 股东未清偿法院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该股东的股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债权人可以向名义股东追债吗? 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的出资人,债权人都不能向他们追债。公司依法清算后,有多少财产用来还债的就用多少,多了股东分,不够的股东不补。下列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向股东追债的: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形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3、公司破产或解散后,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债。风险提示: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不成立。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隐名股东就赔偿钱款进行追偿。 强制执行可以执行法人和股东吗 强制执行可以执行法人和股东,需要分情形讨论。一般而言,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应该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出现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则股东不再承担有限责任,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追加股东 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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