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会受到处罚: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