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概述 |
释义 |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概括:1.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自行委托;2.申请工作人员回避;3.申诉和申请复议行政处罚;4.提起行政诉讼。回避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有: 1.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2.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 3.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申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4.事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并且对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当事人享有受伤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医疗费用报销等权益。同时,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也需要依法进行,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及时报警、保留证据、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等措施。同时,当事人也应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法律责任得到落实,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是重要的。他们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工作人员回避,申诉和申请复议行政处罚,并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也需要依法进行。只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法律责任得到落实,交通事故的处理才能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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