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诈骗罪刑罚规定 |
释义 | 浙江省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确定了诈骗罪的最新量刑标准,将不同数额的诈骗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罚金。根据刑法第266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关于浙江省诈骗罪最新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浙江省诈骗犯罪惩处标准修订 浙江省诈骗犯罪惩处标准修订是指针对浙江省内发生的诈骗犯罪行为,对相关的刑罚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的一项法规措施。该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精确地界定诈骗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和量刑。修订后的标准将根据不同情节、金额大小、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分类,从而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和有效。同时,该修订还将加强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诈骗犯罪的警觉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浙江省诈骗犯罪惩处标准修订的实施将有助于打击诈骗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浙江省诈骗犯罪惩处标准修订的实施,旨在精确界定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实现刑罚的公正、合理和有效。修订后的标准将根据不同情节、金额大小、犯罪手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提高了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此举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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