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释义 |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中止诉讼,除非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被告在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件中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诉讼,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采取其他制止措施,同时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原告提供的检索报告未发现无效事由、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技术已公知等,法院可不中止诉讼。同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中止诉讼,除非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当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要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提供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作出相应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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