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离婚案件是否合法? |
释义 | 离婚案件的争议分为身份关系纠纷和财产纠纷。身份关系纠纷一审终审,不可上诉;不予离婚可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财产纠纷可以上诉。上诉状应在15天内递交给上一级法院,答辩状应在15天内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3个月内审结,判决为终审,不可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申请再审,但不停止执行。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考虑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等因素。 法律分析 看实际情况。 离婚案件的争议分两类。第一类是身份关系纠纷(是否还是夫妻关系),第二类是财产纠纷。 第一类的身份关系纠纷,如果法院判处允许离婚的原则上是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因为婚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变动。 如果法院判处不予以离婚的,则可在判决后6个月后才可再次提起离婚申请。 第二类的财产纠纷,可以上诉。因为这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个人利益。 怎么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诉时在该法院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实际情况,离婚案件的争议分为身份关系纠纷和财产纠纷两类。身份关系纠纷一审终审,不可上诉;不予离婚可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财产纠纷可以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向原审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决、裁定为终审,不可上诉。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申请再审,但不停止执行。诉讼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注意双方居住地、起诉地和户籍所在地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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