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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证明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一、不动产权利证明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顾名思义,是“不可以移动的财产”的意思。
    如今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从长远看,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将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企业和群众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市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管理,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各部门目前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待条件成熟后颁发新版权属证书。就是说,原来在哪办现在还在哪办。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他项权利人是什么意思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在房屋所有权底簿中,有一项称为他项权利,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所有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
    所以你想通过他项权利人的办理来实现分担购房负担的想法是走不通的
    不论是在济南还是在中国的任意一个城市
    房屋主管部门都不可能通过你的办理主张
    因为按照你的要求办理的结果会在产权等方面造成后患无穷的纠纷
    三、不动产证2个面积是什么意思
    对不动产权证上有两个面积的问题,下面我作简要分析。根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即自然资源部法律中心,在2015年3月9日发布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重点内容填写释义”中,第八条关于面积的填写中规定,“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土地、海域及房屋、构筑物的,用“/(斜划线)”分开,分别填写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面积。”因此,如果不动产权证上有两个面积,一般情况下两个面积分别对应的是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地上房屋或构筑物所有权的面积,后者一般为建筑面积。
    四、不动产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不动产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问题回复如下: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第三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将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即记载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如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的分摊使用面积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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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