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夫妻子女如何判决? |
释义 |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主要原则及考虑因素:(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特殊情况;(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考虑经济状况、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和感情亲密度等因素,但有特殊情况的一方可优先考虑;(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子女意见,父母可协议轮流抚养,离婚后仍有抚养责任和平等义务。如女方婚内出轨,男方可通过法律诉讼寻求解决。 法律分析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会判处母亲,除非母亲明确表示不抚养的;年满八周岁就要询问孩子的意见。女方婚内出轨的话,男方可以求助于法律,走诉讼程序。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以保障婴儿的发育成长。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在决定子女抚养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因素。另外,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应被考虑。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仍需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若出现婚内出轨等问题,可依法求助法律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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